重庆速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河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3民初4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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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3民初4558号案件名称
重庆速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河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重庆速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河旭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 渝0153民初4558号原告:重庆速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富安南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2675008221XH。法定代表人:廖正中,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郗永,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河旭,男,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审理重庆速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河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速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速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速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预交25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速 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琳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洋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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