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庞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2民初59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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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02民初5978号案件名称
鞍山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庞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鞍山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庞宇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2民初5978号原告:鞍山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营城路573号。法定代表人:张会,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沫含,系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宇,男,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庞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鞍山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山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鞍山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宋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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