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乐兵、郭立才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03民初2510号之三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103民初2510号之三案件名称
徐乐兵、郭立才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滁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徐乐兵;郭立才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03民初2510号之三解除保全申请人:徐乐兵,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梅,安徽知秋(天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安徽知秋(天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郭立才,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解除保全申请人徐乐兵与被申请人郭立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2021)皖1103民初2510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郭立才的银行存款45万元。2021年9月7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徐乐兵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郭立才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徐乐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郭立才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马茂丽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昌周、贵州迈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3执763号 下一篇 黄伏涵、李春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5执4918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