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嘉婧、周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3执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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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3执554号案件名称
黄嘉婧、周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黄嘉婧;周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3执554号申请执行人:黄嘉婧,女,1987年1月2日出生,壮族,住湖南省永兴县。被执行人:周佳,男,198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黄嘉婧与周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6日作出的(2021)湘1023民初6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嘉婧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共计2.7775万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佳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周佳无银行存款、无收益类保险、无交通运输工具、无理财金融产品、无住房公积金、在永兴县境内无不动产,本院依法将上述财产信息告知了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当前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将周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将其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标的为2.7775万元,尚有2.7775万元未受偿。本案被执行人周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黄嘉婧虽未明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其在指定期限内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周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黄嘉婧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臣晖审 判 员 李文斌审 判 员 熊 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邝 威书 记 员 刘凌作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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