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流年往食食品有限公司、泾县泾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06民初54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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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民初5405号案件名称
无锡流年往食食品有限公司、泾县泾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无锡流年往食食品有限公司;泾县泾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06民初5405号申请人:无锡流年往食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Q3P6W7A,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尤旺社区西业路2。法定代表人:潘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昕,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泾县泾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328071734L,住所地泾县泾川镇经济开发区桃花潭东路15号。法定代表人:李俊欣,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无锡流年往食食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泾县泾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流年往食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泾县泾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物。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泾县泾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无锡流年往食食品有限公司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徐 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司林林书 记 员 王 畅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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