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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京城雅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孙建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津01民终58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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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民终5880号
  • 案件名称

    天津京城雅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孙建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天津京城雅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孙建齐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津01民终58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京城雅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泉州路西侧新光广场。法定代表人:孟维,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娜,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杰,女,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建齐,男,199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武清区。上诉人天津京城雅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建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4民初4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津京城雅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14民初4208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理由:一、原判决认定被上诉人请求未超过劳动仲裁时效,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原判决将奖金是否属于劳动报酬的举证责任分配于上诉人属于严重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三、退一步讲,即便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奖金,但原判决在无任何证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径行判决上诉人依被上诉人单方主张的奖金数额的比例向被上诉人支付奖金,属于明显偏袒被上诉人,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孙建齐辩称,认可一审判决,我提交的证据公司文件里边写明了奖金是属于我的劳动报酬的。孙建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25日奖金7743.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入职被告处,工作岗位为工程安保部职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5年12月9日至2016年12月8日,双方约定工资具体支付办法、标准为根据本公司《薪酬管理办法执行》。2016年12月9日双方续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6年12月9日至2020年4月30日。2019年5月8日原告提出离职申请,2019年5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双方于2019年5月26日解除劳动合同。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计薪周期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原告在职期间,被告向原告发放了2016年度和2017年度的奖金。庭审中,原告主张的2019年度奖金,被告认可在职员工已于2020年12月发放,2019年度原告同级别员工平均奖金与原告主张金额上下有三、四百元浮动,但未发放原告。原告表示其主张的奖金数额是依据在职员工的奖金数额推算出来的,并表示员工岗位不同,发放的数额也不同,原告未能提交与其职务相同员工发放奖金数额的证据。另查明,原告就2018年度及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25日的奖金事宜,向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被裁决驳回其申请。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2020)津0114民初17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天津京城雅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孙建齐2018年度奖金14868元。对于2019年的奖金问题,因尚未至发放节点,原告可至条件成就后再行主张权利。天津京城雅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2020)津01民终286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2018年度奖金已履行完毕。再查明,原告于2021年2月23日以被告未支付2019年度奖金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3月1日作出津武劳人仲不字[2021]第2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关于原告主张的奖金是否超过仲裁时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原告主张的2019年度奖金,被告认可在职员工已于2020年12月发放,原告于2021年2月23日以被告未支付2019年度奖金为由申请劳动仲裁,未超过仲裁时效。关于原告主张的奖金是否应当发放问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25日的奖金,被告虽称原告的薪酬构成不包括奖金,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的工资执行被告公司的《薪酬管理办法》,但被告未能提供该《薪酬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参照《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第37条规定:用人单位以规章制度、通知、会议纪要等规定有权利领取年终奖的劳动者范围为年终奖实际发放之日仍然在职的劳动者为由,拒绝向考核年度内已经离职的劳动者发放年终奖的,如该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劳动者请求给付年终奖的,应予支持。劳动者在年终奖对应的考核年度工作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占全年工作时间的比例确定发放年终奖的比例。根据该规定,被告不能举证证明该奖金不属于劳动报酬的性质,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25日的奖金。关于奖金数额问题。原告主张的数额为参照在职员工的奖金数额推算出来的,并自认岗位不同,发放的数额不同,但未能提交与其相同岗位的员工发放奖金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考虑到其他在职员工确已发放的实际情况,对于原告主张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25日的奖金,酌定按照其主张数额的80%予以支持。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判决:天津京城雅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孙建齐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25日奖金6195.0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天津京城雅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中,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公司的2019年度奖金于2020年12月发放,被上诉人于2021年2月23日申请劳动仲裁未超过诉讼时效。上诉人有向被上诉人发放年度奖金的事实,且上诉人亦未举证证明该奖金不属于劳动报酬的性质,被上诉人在2019年度内部分期间向上诉人提供了劳动,关于被上诉人2019年度的奖金,上诉人应予支付。一审法院酌定按照被上诉人主张数额的80%予以支持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上诉人天津京城雅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天津京城雅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应红审判员  纪曼丽审判员  闫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文爽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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