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甜甜、杨丽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异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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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异137号案件名称
白甜甜、杨丽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当事人
白甜甜;杨丽;金钱磊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异137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白甜甜,女,汉族,1990年7月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申请执行人:杨丽,女,汉族,1989年9月2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被执行人:金钱磊,男,汉族,1983年8月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被执行人:白甜甜,女,汉族,1990年7月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杨丽与被执行人金钱磊、白甜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一案中,被执行人白甜甜于2021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该案申请执行人已撤回执行申请,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其所提申请不必要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白甜甜申请撤回异议的理由正当、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被执行人白甜甜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陆 军审判员 郑 华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张 慧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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