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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建军、陈香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27执56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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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727执56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郭建军、陈香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平武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郭建军;陈香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27执5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建军,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陈香,男,1987年03月0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郭建军与陈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平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727民初2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香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建军与被执行人陈香于2021年9月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香于2021年9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郭建军支付劳务费4000元,余下4000元在2021年10月31日前付清;若被执行人陈香未按期足额支付欠款,则申请执行人郭建军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21)川0727民初2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龚术伦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彭 强书 记 员 贾炳锐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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