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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江、珠欧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藏0621执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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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藏0621执101号
  • 案件名称

    安江、珠欧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嘉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嘉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安江;珠欧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藏自治区嘉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藏0621执101号申请执行人:安江,男,1961年8月27日出生,藏族。        被执行人:珠欧,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藏族。       申请执行人安江与被执行人珠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藏0621民初1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021年9月14日申请执行人安江与被执行人珠欧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珠欧欠申请执行人安江20000元,已用135根冬虫夏草折抵3510元,剩余16490元约定从2022年起,从被执行人珠欧每年挖的虫草量按比例分配。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安江与被执行人珠欧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双方约定履行的履行时间较长,近期尚不能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藏0621执101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赤来罗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索朗巴宗>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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