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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帅、高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423民初19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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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23民初1996号
  • 案件名称

    张帅、高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张帅;高建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23民初1996号原告:张帅,男,1986年9月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清原满族自治县。被告:高建,男,198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清原满族自治县。原告张帅诉被告高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41,958.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被告收玉米,原告家玉米款共计41,958.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张帅提供被告高建的住所信息应具体明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仍不能确定其准确的送达地址,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原告张帅可待明确被告高建的具体送达地址后,再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4.00元,予以返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熙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新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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