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忠权、郑卫东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2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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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2050号案件名称
陈忠权、郑卫东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陈忠权;郑卫东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2050号 申请执行人:陈忠权,男,汉族,1982年5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XXX。被执行人:郑卫东,男,汉族,1970年4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521民初59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陈忠权与被执行人郑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内容:1、被执行人郑卫东退还申请执行人陈忠权购房款本金230000元、利息20000元、案件受理费2125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如下执行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二、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信息、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四、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溢若审判员 王根琼审判员 李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罗 辑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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