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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俊娟、代金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5执7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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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85执779号
  • 案件名称

    高俊娟、代金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穆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高俊娟;代金鑫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5执779号申请执行人:高俊娟,女,1986年3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被执行人:代金鑫,男,1992年3月1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本院在执行高俊娟与代金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代金鑫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账号中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代金鑫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账号中的存款10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 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惠鑫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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