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善心集实业有限公司与索提斯云智控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9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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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19957号案件名称
上海善心集实业有限公司与索提斯云智控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上海善心集实业有限公司;索提斯云智控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19957号申请人:上海善心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王莉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莉,上海千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索提斯云智控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蒋伟栋。申请人上海善心集实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索提斯云智控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善心集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索提斯云智控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59,008.1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当价值的财产,并为此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索提斯云智控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259,008.1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善心集实业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徐熙春法官助理 康雅莉书 记 员 李佳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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