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湖北颐泽园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金丽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鄂08民终90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鄂08民终905号
  • 案件名称

    湖北颐泽园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金丽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湖北颐泽园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金丽华;湖北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8民终9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颐泽园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洋县高阳镇向阳大道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094475823L。法定代表人:陈少敏,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丽华,女,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沙洋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沙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友芳,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茜,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湖北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平湖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7446474999。法定代表人:谢奇洲,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湖北颐泽园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丽华、原审被告湖北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沙洋县人民法院(2021)鄂0822民初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对湖北颐泽园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出具的《承诺书》应当进行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沙洋县人民法院(2021)鄂0822民初19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沙洋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湖北颐泽园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9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国林审判员  周丽红审判员  董菁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素云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