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颐泽园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金丽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鄂08民终9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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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鄂08民终905号案件名称
湖北颐泽园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金丽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湖北颐泽园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金丽华;湖北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8民终9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颐泽园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洋县高阳镇向阳大道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094475823L。法定代表人:陈少敏,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丽华,女,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沙洋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沙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友芳,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茜,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湖北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平湖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7446474999。法定代表人:谢奇洲,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湖北颐泽园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丽华、原审被告湖北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沙洋县人民法院(2021)鄂0822民初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对湖北颐泽园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出具的《承诺书》应当进行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沙洋县人民法院(2021)鄂0822民初19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沙洋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湖北颐泽园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9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国林审判员 周丽红审判员 董菁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素云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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