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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传章、洛传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92执29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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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92执29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洛传章、洛传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洛传章;洛传福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92执2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洛传章,男,1963年10月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东平,瓦房店市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洛传福,男,1975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申请执行人洛传章与被执行人洛传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2020)辽0292民初74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借款本金355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12.5元,执行费5225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手续,并发起网络查询。于2021年8月3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可供执行财产,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文帅审判员  王叶辉审判员  贾宏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曲静怡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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