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自哲、郭丕龙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1民终88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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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民终8825号案件名称
范自哲、郭丕龙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范自哲;郭丕龙案件缘由
股权转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终88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自哲,男,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丕龙,男,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上诉人范自哲因与被上诉人郭丕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2民初6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郭丕龙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郭丕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2民初639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郭丕龙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二审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均由郭丕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崔宝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文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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