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志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21民初19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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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21民初1960号案件名称
湖南湘潭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志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潭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湖南湘潭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志加;朱荷花;徐泽建;贺立英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21民初1960号原告:湖南湘潭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大鹏路、雪松路、雪松路东南拐弯中特慧谷时空一楼。法定代表人:李寿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忆慧,湖南唯楚(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志加,男,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湘潭县。被告:朱荷花,女,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湘潭县。被告:徐泽建,男,195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湘潭县。被告:贺立英,女,195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湘潭县民组。原告湖南湘潭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志加、朱荷花、徐泽建、贺立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湖南湘潭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湘潭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湘潭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116元,减半收取计7058元,由原告湖南湘潭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 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戴 蕾代理书记员 张渝婕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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