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尹某抚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27执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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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27执344号案件名称
李某、尹某抚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李某;尹某案件缘由
抚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27执34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94年8月18日出生,住义县。被执行人尹某,女,1997年9月6日出生,住义县。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尹某抚养纠纷执行一案,义县人民法院2020年4月26日做出的(2020)辽0727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没有存款,无车辆登记,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股权可供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6300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本院已经穷尽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学文审判员 李某智审判员 张莉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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