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文秀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224民初259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224民初2592号案件名称
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文秀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卢氏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文秀;陈月芹;曹文亮;王峰吉;宋豪杰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24民初2592号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卢氏县靖华西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5828842714。法定代表人:左海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岳,系该行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曹文秀,男,1964年2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被告:陈月芹,女,1966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被告:曹文亮,男,1962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被告:王峰吉,男,1977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被告:宋豪杰,男,1986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文秀、陈月芹、曹文亮、王峰吉、宋豪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依法通知原告在接到本院送达的催缴诉讼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并告知逾期不交或不能提交缓交诉讼费手续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亦未提交缓交诉讼费的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志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凤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湖南金楡佳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岳阳科力置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621执保102号 下一篇 陈俊任的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2执119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