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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顺全、王存银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5执27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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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25执276-2号
  • 案件名称

    骆顺全、王存银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骆顺全;王存银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5执276-2号申请执行人:骆顺全,男,1953年4月1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市。被执行人:王存银,男,1963年4月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申请执行人骆顺全与被执行人王存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1025民初668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内容为:王存银偿还骆顺全借款67000元(于2020年8月15日前偿还5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25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剩余借款37000元)。因被执行人王存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骆顺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王存银于2021年10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骆顺全偿还借款10000.00元,2021年12月31日前骆顺全偿还借款57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3)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1025执27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明阳审判员  陈怀军审判员  姚其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阮国旗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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