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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新民、金瑞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1024执6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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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执624号
  • 案件名称

    薛新民、金瑞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薛新民;金瑞华;郑龙顺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1024执624号薛新民、金瑞华、郑龙顺:申请执行人薛新民与被执行人金瑞华、郑龙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陕1024民初105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被告金瑞华自愿在202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薛新民从2019年8月1日到2021年2月28日之前的借款利息9500元;从2021年3月1日开始,每月偿还原告薛新民借款本金10000元,到2021年7月1日还清,共计5万元本金(利息按当月下欠本金的月利率1%计算,直至还清之日止);被告郑龙顺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550元,由金瑞华负担。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金瑞华、郑龙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薛新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郑龙顺公积金收入35000元,并划拨了其银行存款20000元,共计55000元。本院收取案件执行费650元,申请执行人薛新民领取案件款54350元后(含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38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对剩余借款利息自愿予以放弃,不再要求人民法院执行。本案现已和解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现已和解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1024执62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3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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