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张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110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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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民初11080号案件名称
郑某、张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郑某;张某案件缘由
婚约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02民初11080号原告:郑某,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俊岭,驻马店市示范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女,197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战豪,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某诉被告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郑某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788元,减半收取计1894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刘艳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振楠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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