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文增、王亮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8执恢10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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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8执恢109号之一案件名称
许文增、王亮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遂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许文增;王亮;李永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28执恢1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文增,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王亮,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执行人李永军,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本院在执行许文增与王亮、李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3日作出的(2020)豫1728民初19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二被告王亮、李永军欠原告许文增运输材料款140224元,二被告王亮、李永军自愿于2020年9月30日前偿还30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清偿剩余欠款110224元,二被告王亮、李永军负担案件受理费1636元。因王亮、李永军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许文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李永军银行账户有存款12000元、被执行人王亮银行账户有存款1205.1元,二被执行人账户共有存款13205.1元,本案已扣划13205.1元,本案扣划款项已支付申请执行人。2.查明被执行人李永军、王亮名下无证券、保险、车辆登记信息。三、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自然资源局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的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李永军、王亮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四、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共计执行到13205.1元,本案债权尚余10865.49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豫1728执恢10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亮、李永军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许文增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李 蔚审判员 袁 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纪栓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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