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甘井子区金三角东方广场特瓷卫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3民初615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民初6156号
  • 案件名称

    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甘井子区金三角东方广场特瓷卫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甘井子区金三角东方广场特瓷卫浴店
  • 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6156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子2幢101-105室。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菊,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井子区金三角东方广场特瓷卫浴店,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西南路。经营者:梁小滨。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甘井子区金三角东方广场特瓷卫浴店侵害商标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蔡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