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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助雄、湖南九州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7民初1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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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民初1172号
  • 案件名称

    刘助雄、湖南九州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刘助雄;湖南九州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7民初1172号原告:刘助雄,男,汉族,1994年8月20日出生,湖南省蓝山县人,住蓝山县。被告:湖南九州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561708332R,住所地长沙市。法定代表人:王乐斌。原告刘助雄与被告湖南九州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助雄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助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依法免收。审 判 员 董先高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肖 帆书 记 员 傅前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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