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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兴伟、白舸兵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恢4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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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恢464号
  • 案件名称

    韩兴伟、白舸兵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韩兴伟;白舸兵;李丹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恢464号申请执行人:韩兴伟,男性,1980年8月8日出生,住沈阳市于洪区。被执行人:白舸兵,男性,1977年10月30日生,住沈阳市沈河区。被执行人:李丹,女性,1977年3月19日生,其他,住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兴伟与被执行人白舸兵、李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313920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对被执行人白舸兵名下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扣除执行费4608.8元后,为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174046.18元;除此之外,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立军审 判 员  赵公谈代理审判员  郭传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安 迪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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