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秀美、崔明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6执保486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0306执保486号之一案件名称
段秀美、崔明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淄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段秀美;崔明;翟慎恒案件缘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06执保486号之一申请人:段秀美,女,196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被申请人:崔明,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被申请人:翟慎恒,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申请人段秀美与崔明、翟慎恒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1)鲁0306执保486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9月8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崔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昆仑支行账户6228××××5314人民币100000.00元。申请人段秀美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段秀美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方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侯庆智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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