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旗供销合作社胜台农资综合商店、朱庆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辽0804民初46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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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04民初4624号案件名称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旗供销合作社胜台农资综合商店、朱庆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旗供销合作社胜台农资综合商店;朱庆波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辽0804民初4624号原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旗供销合作社胜台农资综合商店,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红旗镇丁山堡村。负责人:吴娜。被告:朱庆波,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鲅鱼圈区芦屯镇驼台铺村。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农药化肥款11305元及逾期经济损失,逾期经济损失以化肥款11305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6日起至全部还清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50%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26日至2020年8月20日期间,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购买农药化肥,共赊欠农药化肥款11305元,被告每次均出具欠条并签字,但一直未偿还原告该款项。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朱庆波于2021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旗供销合作社胜台农资综合商店1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83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李成喜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欣悦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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