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志刚、王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122民初3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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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122民初3108号案件名称
赵志刚、王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颍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赵志刚;王云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122民初3108号原告:赵志刚,男,汉族,1990年1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被告:王云,男,汉族,1980年8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刚诉被告王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志刚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志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刚撤回起诉。审判员 田建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宋美丽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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