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俊英、刘海岗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6执保49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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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306执保494号之一案件名称
邱俊英、刘海岗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淄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邱俊英;刘海岗;吴桂玲案件缘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06执保494号之一申请人:邱俊英,女,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周村区。被申请人:刘海岗,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申请人:吴桂玲,女,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申请人邱俊英与被申请人刘海岗、吴桂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1)鲁0306执保494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9月8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刘海岗在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都支行账户9030××××8637人民币2818.99元,于2021年9月8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吴桂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支行账户1603××××4418人民币1949.45元、在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都支行账户6223××××8770人民币817.75元、在交通银行淄博临淄支行账户4055××××9303人民币536.47元,于2021年9月9日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吴桂玲名下鲁CC××××福田牌汽车,于2021年9月9日依法查封了担保人沈元建名下鲁C7××××缤智牌汽车。申请人邱俊英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邱俊英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方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侯庆智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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