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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盗窃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辽0106刑初6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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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6刑初675号
  •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陈某
  • 案件缘由

    盗窃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106刑初675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93年9月5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21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刑诉[2021]Z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一案,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检察员李小囡、孙启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6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沈阳市铁西区“野人串吧”门前,趁四周无人,偷走被害人张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未上锁的橘色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经价格认定,被盗捷安特ATX830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428元。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鉴于被告人陈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其不能退赃退赔及足额缴纳罚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曾因盗窃犯罪多次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又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鉴于被告人陈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现因被告人陈某未退赃退赔及未足额缴纳罚金,在财产刑上均没有做到实际认罚,对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陈某如能退赃退赔并足额缴纳罚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的量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对公诉机关提出如不能退赃退赔并足额缴纳罚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8日起至2022年3月27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二千四百二十八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雪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妍琪本判决所依照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缴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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