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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沈立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辽0103民初94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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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辽0103民初9454号
  •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沈立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沈立财;李陶然;邹淑东;郭凤武;辽宁银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03民初9454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26号。负责人:李国光,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玉婷,辽宁恒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智鹏,辽宁恒信(沈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沈立财,男,197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安县。被告:李陶然,女,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邹淑东,女,汉族,1977年1月25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郭凤武,男,汉族,1960年2月18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辽宁银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昆山西路89号甲(中海广场A2座1701室)。法定代表人:温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沈立财、李陶然、邹淑东、郭凤武、辽宁银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520元,减半收取760元,保全费708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负担。审 判 长  仲芳雪人民陪审员  唐占刚人民陪审员  栗 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靖雯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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