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XX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19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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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1902号案件名称
余XX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余XX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1902号被执行人:余XX,男。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余XX犯盗窃罪并处罚金10000元和退赔经济损失7800元一案中,通过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金融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和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及不动产进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7月20日进汉江监狱向被执行人送达法律文书并告知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现本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对其进行了消费限制。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21)陕0902执190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程审判员 涂必明审判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蓓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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