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天吉物流有限公司、营口海圣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辽0804民初3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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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04民初3746号案件名称
营口天吉物流有限公司、营口海圣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营口天吉物流有限公司;营口海圣物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辽0804民初3746号原告:营口天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10-金座D区2#楼-232。法定代表人:赫兰婷,女,1991年8月12日,汉族,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金座B区2号楼2单元302。被告:营口海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碧霞06方圆小区4#楼-12#门市一层。法定代表人:卜永伟,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卜胜东,系公司员工。原告营口天吉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海圣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营口天吉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运费74505元,并给付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拆借中心LPR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1日,原、被告签订书面货物运输合同,2019年7月至2020年9月双方多次合作,原、被告陆续结款,被告陆续赊欠,截止到2021年1月5日双方对账,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总欠2019年至2020年打条之日欠运费为94505元。2021年1月12日原告索要欠款,被告还款2万元,至今尚欠74505元。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营口海圣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营口天吉物流有限公司运输费74505元;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663元,减半收取831.5元,由被告营口海圣物流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双方自愿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美慧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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