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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某某、汉阴县城关镇龙岭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1执4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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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执480号
  • 案件名称

    饶某某、汉阴县城关镇龙岭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饶某某;汉阴县城关镇龙岭村村民委员会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1执480号申请执行人饶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汉阴县城关镇龙岭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饶某某申请执行汉阴县城关镇龙岭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9民终2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汉阴县城关镇龙岭村村民委员会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饶某某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汉阴县城关镇龙岭村村民委员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饶某某申请执行汉阴县城关镇龙岭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2021)陕0921执479号和(2021)陕0921执480号两案,由汉阴县城关镇龙岭村村民委员会向饶某某共支付4300000元,其中在2021年9月10日之前先向饶某某先支付2300000元,在2022年9月30日之前再支付2000000元,饶某某自愿放弃剩余部分。刘某某自愿对原生效判决(汉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921民初1374号民事判决书和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9民终27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院认为该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吴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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