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前进富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辽宁天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14165-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14165-1号案件名称
辽宁前进富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辽宁天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辽宁前进富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辽宁天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14165-1号原告:辽宁前进富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前进街道大志村。法定代表人:张俊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萍,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辽宁天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79号79幢10层12-13轴。法定代表人:白岩,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芙蓉,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前进富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天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前进富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953元,减半收取5476.5元,由原告辽宁前进富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班 蕊人民陪审员 马 欣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陈 曦书 记 员 徐明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田丽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津0104执5345号 下一篇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2021)浙0624执26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