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生、唐基义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27执6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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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执608号案件名称
李军生、唐基义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李军生;唐基义;邓志勇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27执608号申请执行人:李军生,男,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申请执行人:唐基义,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邓志勇,男,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军生、唐基义与被执行人邓志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邓志勇自动按民事调解书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7民初53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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