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铮与冯久鹏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8执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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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8执222号案件名称
肖铮与冯久鹏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冯久鹏;肖铮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28执222号申请执行人:肖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冯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肖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428民初5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肖某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冯某某返还申请执行人肖某144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被执行人冯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15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冯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义务。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冯某某名下有银行存款52470元,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并扣划。因被执行人冯某某又涉及(2021)陕0428执55号执行案件,本院决定合并执行,案款按比例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肖某分得案件款1000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肖某无法联系,因此将案件款10000元提存于长武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428执22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庚科 审 判 员 崔 宁 审 判 员 王航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魏 鹏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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