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毅、吉林省鹏润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94民初2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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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94民初2274号案件名称
康毅、吉林省鹏润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康毅;吉林省鹏润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94民初2274号原告:康毅,男,199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桂云,女,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系原告康毅母亲。被告:吉林省鹏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生态大街。法定代表人:牟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毅与被告吉林省鹏润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毅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吉林省鹏润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康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康毅负担。审 判 员 康 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玉琦书 记 员 金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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