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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均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82执16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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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82执1634号
  • 案件名称

    郑均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仁怀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郑均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82执1634号移送执行机关:仁怀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郑均,男,199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82刑初474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5日受理被执行人郑均罚金一案,被执行人郑均应缴纳罚金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郑均有可供执行的包括银行存款、房屋等在内的财产线索,通过传统查控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郑均的下落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现被执行人郑均尚欠案款2000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郑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君审判员 李彬虹审判员 程远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旭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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