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缙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江四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1022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09民初10222号案件名称
重庆缙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江四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重庆缙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四惠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10222号原告:重庆缙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镇北泉支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71769598G。法定代表人:唐冬鸣,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霞,女,汉族,1977年7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江四惠,女,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重庆缙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四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缙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缙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缙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缙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冉 渝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郑 巧书 记 员 樊怡伶 -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