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祝敏杰、阜新恒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11执79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911执793号
  • 案件名称

    祝敏杰、阜新恒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阜新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祝敏杰;阜新恒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11执793号申请执行人:祝敏杰,女,1959年6月17日生,汉族,住阜新市细河区。被执行人:阜新恒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中华路新天地商业广场65-603。法定代表人:黄金俊。本院在执行祝敏杰与阜新恒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阜新恒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八)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911民初3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审判长  张旭光审判员  韩忠刚审判员  田庚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贾友波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