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敏杰、阜新恒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11执7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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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11执793号案件名称
祝敏杰、阜新恒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祝敏杰;阜新恒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11执793号申请执行人:祝敏杰,女,1959年6月17日生,汉族,住阜新市细河区。被执行人:阜新恒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中华路新天地商业广场65-603。法定代表人:黄金俊。本院在执行祝敏杰与阜新恒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阜新恒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八)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911民初3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审判长 张旭光审判员 韩忠刚审判员 田庚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贾友波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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