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虎兵、向忠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29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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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297号之二案件名称
王虎兵、向忠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王虎兵;向忠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2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虎兵,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兴县。被执行人:向忠有,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关于王虎兵与向忠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902民初17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向忠有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虎兵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向忠有有牌照号为陕GC####某某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书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书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向忠有牌照号为陕GC####某某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禅审判员 乐发波审判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瑞鹏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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