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玉萍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705执2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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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705执2017号案件名称
铜陵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玉萍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陵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铜陵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玉萍;童朝望;吴学东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705执2017号申请人:铜陵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淮河路房地产大厦附楼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19911198K。法定代表人:董明虎。被执行人:金玉萍,女,1987年06月0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执行人:童朝望,男,1983年06月0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执行人:吴学东,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陵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金玉萍、童朝望、吴学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金玉萍、童朝望、吴学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金玉萍、童朝望、吴学东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金玉萍、童朝望、吴学东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 峰审判员 周 泽审判员 丁爱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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