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飞、靖边县高治亮水产调料超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5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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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民初5103号案件名称
王小飞、靖边县高治亮水产调料超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小飞;靖边县高治亮水产调料超市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4民初5103号 原告:靖边县XX超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610824MA704Q9D6W。经营者:高立,男,生于1991年XX月XX日,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XX镇XX村XX号。被告:王小飞,男,生于1988年6月1日,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原告靖边县XX超市被告王小飞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靖边县XX超市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靖边县XX超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边县XX超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224元,由原告靖边县XX超市负担。 审 判 员 王靖伟 二O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俊霖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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