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新有、吕维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423民初457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423民初4574号案件名称
杨新有、吕维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鲁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杨新有;吕维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23民初4574号原告:杨新有,男,1979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鲁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运强,平顶山市鲁山县群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维平,男,1982年1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原告杨新有与被告吕维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杨新有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新有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新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8元,由原告杨新有负担。审判员 王清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治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蒋时杏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桂0324执恢253号之一 下一篇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任晓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2021)川0792执308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