竺幼妃、钱旭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683民初5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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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83民初5315号案件名称
竺幼妃、钱旭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嵊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竺幼妃;钱旭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683民初5315号 原告:竺幼妃,女,195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幼祥,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旭艳,女,196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支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鹿山路208、210、212、214、216号。 负责人:徐梁亚。 原告竺幼妃与被告钱旭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竺幼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竺幼妃负担。 审判员温宇明 二○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龚诗怡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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