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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经纬景观营造有限公司、江阴三房巷影视商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81民初118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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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民初11851号
  • 案件名称

    江苏新经纬景观营造有限公司、江阴三房巷影视商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江苏新经纬景观营造有限公司;江阴三房巷影视商业有限公司;任有义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1民初11851号申请人:江苏新经纬景观营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砂山路2号502室、503室、504室。法定代表人:黄卫,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江阴三房巷影视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澄杨路1390号。法定代表人:任有义。被申请人:任有义,男,汉族,1957年11月22日出生,住通州市。申请人江苏新经纬景观营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经纬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阴三房巷影视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房巷影视公司)、任有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经纬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三房巷影视公司、任有义名下银行存款21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新经纬公司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百杰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阴三房巷影视商业有限公司、任有义名下的银行存款21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静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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