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山、吴长江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22民初7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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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22民初7621号案件名称
王金山、吴长江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金山;吴长江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22民初7621号原告:王金山,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勇,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南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吴长江,男,199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原告王金山与被告吴长江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金山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山申请撤回对被告吴长江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山撤回对被告吴长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金山负担。审判员蔡贝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周凯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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