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凤珍与张士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81民初269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881民初2697号案件名称
裴凤珍与张士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裴凤珍;张士全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81民初2697号原告:裴凤珍,女,1964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 被告:张士全,男,67岁,汉族,农民,洮南市人,户籍地洮南市。 案由:合同纠纷。 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裴凤珍诉被告张士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裴凤珍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开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曹雨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