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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凤珍与张士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81民初26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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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81民初2697号
  • 案件名称

    裴凤珍与张士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洮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裴凤珍;张士全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81民初2697号原告:裴凤珍,女,1964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        被告:张士全,男,67岁,汉族,农民,洮南市人,户籍地洮南市。        案由:合同纠纷。        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裴凤珍诉被告张士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裴凤珍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开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曹雨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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